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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明松与李凡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明松,李凡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财保29号申请人吴明松,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李凡佳,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吴明松于2017年8月11日向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凡佳名下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何敏以其名下的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李凡佳名下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何敏名下的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可可审判员  陈建勇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