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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富锁与赵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锁,赵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330号原告:张富锁,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赵斌,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牧民。原告张富锁与被告赵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富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哈斯其其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