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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5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大连金华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大连九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华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大连九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民初5279号原告:大连金华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伟,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琴,女。被告:大连九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振福,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男。原告大连金华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九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金华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琴,被告大连九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连金华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印刷费169,220.00元及利息16,922.00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5%计算)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至5月30日间,被告委托原告印刷加工项目宣传材料,合计金额319,220.00元。被告在给付部分加工费用后,仍有169,220.00元未付。被告大连九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有,但数额无法确定。另外,我方也并没有故意拖欠原告加工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就加工项目宣传印刷品材料存在着合同关系。2015年9月18日,经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大连九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欠原告大连金华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319,220.00元,原告向被告发出询证函。2016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11月30日欠原告加工费219,220.00元。现原告通过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被告加工费169,220.00元。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并经开庭质证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因承揽合同地存在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大连九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债务应该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九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金华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加工费)人民币169,2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3.00元,减半收取2,011.50元,由被告大连九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