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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与常州市青亚嘉业物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青亚嘉业物资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青亚嘉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观里村委第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义青,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委新村南。法定代表人:马亚新,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力,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霞,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市青亚嘉业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3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常州市青亚嘉业物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涉及土地资源,依照省高院规定,应统一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推行资源环境案件集中审判,所涉资源类民事案件仅限于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取水权纠纷、养殖权纠纷和捕捞权纠纷范围内。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显然不在资源环境案件集中审判范围内,故无需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云云审判员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