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顺开发区鼎信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开发区鼎信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645号原告:安顺开发区鼎信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安顺开发区杉树村烈士墓旁,注册号:520490600083313。经营者:任家传,男,生于1950年03月1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郊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1484J。法定代表人:辛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蜀黔,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光海,男,生于1979年08月12日,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县��原告安顺开发区鼎信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安顺开发区鼎信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开发区鼎信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开发区鼎信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0元,保全费2820,合计6390元,由原告安顺开发区鼎信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