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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解除车辆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南路*号1单*号。被执行人刘某,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乡万冢镇闫楼村委汤庙。关于朱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豫1723执409号执行裁定书对刘航所有的豫QGG8**(奥迪牌)进行了查封。现该案已被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某所有的豫QGG8**(奥迪牌)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