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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雅楠与张群保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楠,张群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057号原告:张雅楠,女,199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李自军,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群保,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张雅楠与被告张群保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雅楠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雅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