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苏秀龙与李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龙,李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499号原告:苏秀龙,男,195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李先明,男,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苏秀龙与被告李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秀龙诉称:被告于2015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6个月内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李先明后,不能提供被告李先明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被告李先明的身份信息,致使本院送达法律文书未成功。同时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李先明的真实身份,属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秀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