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苏秀龙与李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龙,李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499号原告:苏秀龙,男,195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李先明,男,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苏秀龙与被告李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秀龙诉称:被告于2015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6个月内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李先明后,不能提供被告李先明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被告李先明的身份信息,致使本院送达法律文书未成功。同时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李先明的真实身份,属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秀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