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姜成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姜成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21民初129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宏,内蒙古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姜成侠,该服务部负责人。被告:姜成侠,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姜成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姜成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0999.06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99.91元(欠款额10%),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的从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3、判令被告姜成侠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替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垫付消费款,再由买方会员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称之为用户,另一类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即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的服务费(2%或2.4%)。被告一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后与原告于2016年7月2日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原告与被告姜成侠还签订了如前所述的担保函件。原告按照合约于2017年4月14日为被告一垫付了在卖方会员高雁处的消费款21000元,被告一仅归还原告0.94元,尚欠20999.06元拒不归还,被告姜成侠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姜成侠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与原告于2016年7月2日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同日,被告姜成侠与原告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双方约定,在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与其他会员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由原告替其在21000元的额度内垫付消费款,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与方式足额向原告还款,若其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与方式还款,则其须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且应按照逾期天数×欠款额×1‰计算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被告姜成侠对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卖方会员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中的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2.4%的服务费。双方约定,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的账单日为每月6日,还款日为每月14日。2017年4月14日,原告按照合约为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垫付了在卖方会员高雁处的消费款21000元,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应于2017年5月14日前足额向原告还款,但其仅偿还原告0.94元,尚欠20999.06元未予偿还。被告姜成侠为该笔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合约项下的所有合同义务,保证期间为自领用合约履行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为止,即欠款本息付清为止。欠款产生后,二被告一直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通过注册成为原告公司会员,并在同样是原告公司会员的高雁处消费时,由原告为其垫付消费款,之后向原告偿还欠款的模式实质是民间借贷,双方应遵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欠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0999.0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偿还垫付款本金20999.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支付违约金2099.91元(本金×10%)及从2017年5月15日起每日按垫付款本金20999.06元×1‰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对于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垫付款本金20999.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违约之日即2017年5月15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时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姜成侠对上述欠款本金、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0999.06元及相应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垫付款本金20999.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5月15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姜成侠对上述欠款本金、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成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福乐运输服务部、姜成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东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注释:本判决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相应义务,义务人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