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羽与周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羽,周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264号之二原告:方羽,女,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委托代理人:陆晨,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方羽所在单位推荐。被告:周济华,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为济,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羽与周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羽于2017年8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方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方羽撤回对周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6158元,减半收取3079元,保全费1604元,合计4683元,由方羽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