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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羽与周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羽,周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264号之二原告:方羽,女,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委托代理人:陆晨,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方羽所在单位推荐。被告:周济华,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为济,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羽与周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羽于2017年8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方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方羽撤回对周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6158元,减半收取3079元,保全费1604元,合计4683元,由方羽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