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公司与黄全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全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826号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平安路1层42号。法定代表人:高国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公司员工。被告:黄全琼,女,1975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全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给付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双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