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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明川与李定勇、李定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川,李定勇,李定忠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433号原告张明川,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代理人许骥,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定勇,男,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李定忠,男,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张安全,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明川诉被告李定勇、李定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川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川与被告李定勇、李定忠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张明川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川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00元,由原告张明川负担。审 判 长  何 荐人民陪审员  周平林人民陪审员  胡读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兴凤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