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徐小亮与胡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亮,胡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811号原告:徐小亮,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胡冰,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庆市潜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5856683D。负责人:路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亮诉被告胡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亮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