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钢与刘颖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钢,刘颖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32号申请人:陈钢,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铭,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颖然,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陈钢与被申请人刘颖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