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法庭、林国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813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法庭,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国钦,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林承高与林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国钦未交纳诉讼费,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黄雨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