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海荣、崔晓丽、崔鹏飞诉赵永南、赵金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荣,崔晓丽,崔鹏飞,赵永南,赵金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荣,女,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执行人崔晓丽,女,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执行人崔鹏飞,男,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赵永南,男,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赵金伏,男,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刘海荣、崔晓丽、崔鹏飞诉赵永南、赵金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照判决书完成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政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