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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玉波与牟瑞昌、平度市蓼兰镇饮马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波,牟瑞昌,平度市蓼兰镇饮马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014号原告孙玉波,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州,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瑞昌,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蓼兰镇饮马沟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波与被告牟瑞昌、被告平度市蓼兰镇饮马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玉波负担。保全费12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