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文蛟与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蛟,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01号原告:沈文蛟,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波。原告沈文蛟与被告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2××××.X)纠纷一案,原告沈文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文蛟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游 彦书 记 员 盛燕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