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作营与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作营,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858号原告郑作营,男,1960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郑真真,女,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荥阳市。被告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法栋,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住所地上街区310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元立。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杨柳青(实习),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作营诉被告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郑作营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根据原告在申请鉴定后,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缺乏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作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