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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9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耿艺珊与凌嘉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艺珊,凌嘉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504号原告耿艺珊,女,汉族。被告凌嘉一,男,汉族。原告耿艺珊诉被告凌嘉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艺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1025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规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书 记 员  刘 丹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