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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昌平与张贵相、谢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昌平,张贵相,谢昌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686号原告谢昌平,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瑞,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相,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谢昌莲,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谢昌平与被告张贵相、谢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对被告谢昌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昌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张贵相、谢昌莲偿还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昌平于2017年8月10日对被告谢昌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昌平对被告谢昌莲撤诉。审判员  熊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梅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