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4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苗x与赵x、吕x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x,赵x,吕x,赵c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52号原告苗x,女,汉族,临县克虎镇人,农民。被告赵x,又名赵x,男,汉族,临县克虎镇人,农民。被告吕x,女,汉族,临县克虎镇x人,系被告赵x之妻,农民。被告赵c,又名赵c,男,汉族,临县克虎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x与被告赵x、吕x、赵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x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x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由原告苗x负担。审 判 长  徐国斌人民陪审员  成生秀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