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苗x与赵x、吕x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x,赵x,吕x,赵c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52号原告苗x,女,汉族,临县克虎镇人,农民。被告赵x,又名赵x,男,汉族,临县克虎镇人,农民。被告吕x,女,汉族,临县克虎镇x人,系被告赵x之妻,农民。被告赵c,又名赵c,男,汉族,临县克虎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x与被告赵x、吕x、赵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x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x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由原告苗x负担。审 判 长 徐国斌人民陪审员 成生秀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