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143张延平与杨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平,杨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平,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杨启华,男,汉族,1947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延平与被执行人杨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10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举证书上列明“厂房、场地、厂内设备”,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653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二、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开户信息。四、本院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本院向车辆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六、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七、因被执行人杨启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杨启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9日、2017年8月9日至杨启华住处调查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九、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6535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每月月底之前还款5000元,从2018年1月开始以后每月月底前还10000元,还清为止,如有一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人民币47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十、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10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