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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孟红侠与张长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民初8873号原告孟XX,女。被告张XX,男。原告孟红侠与被告张长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红侠诉称,其与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在1999年1月22日生育一子张越林。在孩子出生2个月后,被告遭遇车祸,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一直在家休养6年之久,在此期间其受苦受累,一个人承担全家重担,养活全家。8年前,其与被告出租土地,全家靠租金生活。5年前,其因病做手术,在家养病,偶尔出去游玩就被被告无端猜疑谩骂,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3年前,被告因患脑梗,没有工作,其在村上经营麻将馆,偶尔出去应酬,被告又无端猜疑,致两人矛盾日渐激化。2016年3月,其被迫离家,自谋出路,现已分居一年多,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这一年多来,孩子生活费由其承担,被告无工作,借钱还赌债,并将家中小轿车卖了还赌债。被告的行为让其大为失望,彼此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越林,现年19岁,归被告抚养;3、家庭住房、东风标致小轿车一辆归被告;4、家庭经营工厂方归其所有,估7万元;5、本案诉讼费依法判决承担。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和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孟红侠与被告张长江调解和好;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