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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世奎与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奎,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2098号原告:张世奎,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董事长。被告: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振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奎与被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保全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炳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盖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