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国民等申请宣告死亡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国民,曹春青,宋军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特5号申请人:宋国民,农民。申请人:曹春青,农民。被申请人:宋军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国民、曹春青申请宣告宋军鹏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宋军鹏已回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宋国民、曹春青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人民陪审员 侯成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