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国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592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国星,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农民,电白区,2017年3月22日因聚众赌博行为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31日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国星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乃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国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开始,被告人林国星在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博贺新屋仔村村西树林里,多次以“鱼虾蟹”形式招引赌徒聚众赌博。3月14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林国星与“虾公”(身份未明)在树林里合股做庄家,招引赌徒聚众赌博。赌博时间从晚上22时至次日1时,每晚上约有15至20人参赌,注赌资从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3月16日23时许,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查处该赌博场所抓获参赌人员林某1、林某2、李某2、林某3、文某1、苏某、蔡某、陈某、梁某等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300元、赌具杯子、盘子、骰子等。另查明,2017年3月22日,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对被告人林国星聚众赌博行为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国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林国星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被告人林国星对赌博场所、查获赌具的签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林某1、林某2、李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2、林某3、文某1、李某3证言、被告人林国星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星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他人参加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国星伙同同伙积极参与聚众赌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国星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国星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国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折抵相应部分罚金。)二、扣押赌具(没有随案移交),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300元(没有随案移交),予以没收,由公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东生书记员 王俊霖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