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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彪与刘卫、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刘卫,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9民初187号申请人:王彪,男,汉族,住陕西省勉县黄沙镇。被申请人:刘卫,男,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魏集镇。被申请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王彪与刘卫、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刘卫,重庆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宝汉高速十一标段项目经理部的未结工程款191866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卫、重庆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宝汉高速十一标段项目经理部的未结工程款191866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虞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