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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富裕县爱农农资有限公司与杨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爱农农资有限公司,杨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65号申请人:富裕县爱农农资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梁淑华。被申请人:杨奇龙,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富裕县爱农农资有限公司与杨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对杨奇龙所有的位于富裕县旭丰生猪养殖场(普通合伙)的股份(价值2,000,000.00元的部分)予以冻结。现已保全完毕,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2002-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春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