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小毛与宁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毛,宁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24行初88号原告朱小毛,男,1964年10月1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委托代理人颜景桂,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法定代表人杨瑞祥,该局局长。原告朱小毛与被告宁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朱小毛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小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小毛担。审 判 长 文跃兵审 判 员 高强明人民陪审员 杨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