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郊区腾达建筑综合服务部诉被告刘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郊区腾达建筑综合服务部,刘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63号原告阳泉市郊区腾达建筑综合服务部。负责人姬敬帅,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晓斌,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男,住阳泉市。原告阳泉市郊区腾达建筑综合服务部诉被告刘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泉市郊区腾达建筑综合服务部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合同欠款37750元。本院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泉市郊区腾达建筑综合服务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