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诉于新富、周桂云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于新富,周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1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张恒,市长。委托代理人:宁洪霞,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管理科科长。被执行人:于新富,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周桂云,女,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梅政房征补第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组织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宁洪霞、被执行人于新富到庭参加听证(周桂云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诉称:被申请人于新富、周桂云为人民大街与梧桐路交汇处东侧地块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房屋坐落在光明街,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共征收94户,房屋面积为8422㎡,目前已达成协议89户,未达成协议5户。被申请人于新富、周桂云砖木结构37.82㎡、73.82㎡住宅房屋,评估价格3985元/㎡;无照住宅房屋20.52㎡,评估价格1793元/㎡;装修及附属评估价值120730元。按政策规定被申请人于新富、周桂云房屋货币化补偿款737710元,或货币补偿686786元。现此房屋由于新富、周桂云夫妻及儿子一家共五口人居住。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申请人于新富、周桂云要求货币补偿150万元。经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始终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市政府于2017年1月17日对其下达了梅政房征补(2017)8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于新富、周桂云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于新富、周桂云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搬迁。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相关材料提交,申请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辩称: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我没有违建,响应政府号召,我吃亏了。我妻子二级残疾。我们家只有我们夫妻有房子,儿子、女儿没有房子。我要盖房子,政府已经划红线了,当时说拆迁时会考虑我们这种情况,但现在给我们的补偿的钱不够买三户房子,我当时也盖违建,但建设局不让。我没有违建,我要求给我违建补偿,房子按照一户一宅补偿。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于新富、周桂云为人民大街与梧桐路交汇处东侧地块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房屋坐落在光明街,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共征收94户,房屋面积为8422㎡,目前已达成协议89户,未达成协议5户。被申请人于新富、周桂云砖木结构37.82㎡、73.82㎡住宅房屋,评估价格3985元/㎡;无照住宅房屋20.52㎡,评估价格1793元/㎡;装修及附属评估价值120730元。按政策规定被申请人于新富、周桂云房屋货币化补偿款737710元,或货币补偿686786元。现此房屋由于新富、周桂云夫妻、儿子一家三口人、女儿一家三口,共8口人居住。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申请人于新富、周桂云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低。经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始终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市政府于2017年1月17日对其下达了梅政房征补(2017)8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于新富、周桂云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于新富、周桂云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搬迁。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相关材料提交,申请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做出了周转房情况说明,以及货币补偿金额双倍存入补偿资金专户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被执行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四)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梅政房征补第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民审判员 周茂才审判员 王宝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