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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凤琴与朱春永、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琴,朱春永,魏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420号原告:张凤琴,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被告:朱春永,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被告:魏洁,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原告张凤琴与被告朱春永、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凤琴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琴撤回对被告魏洁的起诉。审 判 员 潘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晓月书 记 员 李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