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凤琴与朱春永、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琴,朱春永,魏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420号原告:张凤琴,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被告:朱春永,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被告:魏洁,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原告张凤琴与被告朱春永、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凤琴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琴撤回对被告魏洁的起诉。审 判 员 潘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晓月书 记 员 李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