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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徐勤恒、范志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勤恒,范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勤恒,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范志美,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勤恒与被执行人范志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经网络查询,除查到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和兴业银行的三笔存款共计5857.11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5857.11元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被执行人购买的坐落于龙泉山庄8号楼,预售证号为济建开预许字第(2009)3XX号(现为历下区旅游路8号楼,证号为历238XXX)的房屋,但该房屋在本院查封前已被其他法院查封。2、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分别为鲁A×××××、鲁A×××××的汽车,但上述车辆在本院查封前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故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和车辆均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