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梁守辉与攀枝花市前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守辉,攀枝花市前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守辉,男,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前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王大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攀仁劳人仲案[2017]10-14号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前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前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514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