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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2110李贵与许翠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许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李贵,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许翠玲,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翠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贵2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6元、公告费600元。经申请执行人李贵申请,2017年4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许翠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11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田玉铁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