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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池州市环冠影城有限公司、程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环冠影城有限公司,程飞,张伟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757号原告: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曹后村29号。法定代表人:陈群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力,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市环冠影城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万盛广场1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飞,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张伟东,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原告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环冠影城有限公司、程飞、张伟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汪治国审判员  徐金枝审判员  唐腊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