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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悦涛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宝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悦涛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宝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3765号原告:广州市悦涛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忠。委托代理人:陈弘,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丽冰,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国,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告广州市悦涛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悦涛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悦涛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悦涛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悦涛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麦景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李丹丹书记员姚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