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阳谷东升建业有限公司、徐连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东升建业有限公司,徐连松,张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阳谷东升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三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运栋,经理。被执行人:徐连松,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阳谷东升建业有限公司与徐连松、张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阳谷东升建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连松的工资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张泊银行存款2211.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已履行7211.5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