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保明诉被告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保明,杨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342号原告:程保明,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31岁,汉族,住宣州区。被告:杨爱国,男,汉族,住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保明诉被告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程保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保明负担。审 判 员 陈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程 浮书 记 员 吴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