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保明诉被告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保明,杨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342号原告:程保明,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31岁,汉族,住宣州区。被告:杨爱国,男,汉族,住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保明诉被告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程保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保明负担。审 判 员 陈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程 浮书 记 员 吴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