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余四明与钱志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四明,钱志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651号原告:余四明,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钱志英,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四明与被告钱志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受理案件后,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原告余四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四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四明撤回对被告钱志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四明负担。审判员 魏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