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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文彬与杨小林、景宝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彬,杨小林,景宝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328号原告:李文彬,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家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惠忠颜,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林,男,1964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州区。被告:景宝红,女,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家住渭南市华州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彬诉被告杨小林、景宝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彬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李文彬己交纳,撤诉后应退费4650元,其余4650元由原告李文彬承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