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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沈忱与鄂廷波、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忱,鄂廷波,王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保160号申请人沈忱,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垦社区。被申请人鄂廷波,男,1958年5月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被申请人王桂芹,女,1959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忱与被申请人鄂廷波、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拍卖鄂廷波、王桂芹的位于五九七农场场部房产的剩余款及王桂芹工资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沈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拍卖鄂廷波、王桂芹的位于五九七农场场部房产的剩余款139214元;二、冻结王桂芹在农业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实际已冻结13741.48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者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者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者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冻结)。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