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1;燕某某;郭某某2赡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1,燕某某,郭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1,男,汉族,住介休市。申请执行人燕某某,女,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郭某某2,男,汉族,住介休市。郭某某1、燕某某与郭某某2赡养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介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人赡养费200元(2015年1-12月至2016年1-12月共4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介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文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