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被执行宋占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30号申请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白海,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山,该联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古斯巴雅尔,该联社风险部科员。被执行人:宋占国,男,汉族,呼伦贝尔市圣源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国,男,汉族,呼伦贝尔市圣源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占国与申请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25日前还清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如逾期不能偿还将用位于哈达图牧场的冷库、设备、厂房抵债给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文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满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