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苏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保171号原告江苏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中区。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和泰路26号。法定代表人许铨。被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晟舍新街东158号。法定代表人施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