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浙江京兴物业管有限公司与刘登维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登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明珠路1318号振力大厦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8604X。法定代表人殷元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登维,女,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浙江京兴物业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登维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皖18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2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