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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宏元与符娥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娥秀,杨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异5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符娥秀。申请执行人:杨宏元。本院在执行杨宏元与符娥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符娥秀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符娥秀所有的住房的评估、拍卖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符娥秀称,一、其仅一套92平米的住房,已经将产权证书质押给案外债权人,且外面有200多万债务,矛盾错综复杂,在目前政府没有安置条件的情况下不宜执行。二、评估、拍卖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拍卖结果不公正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在评估、拍卖时,没有通知异议人选择评估、拍卖,也没有将评估结果告���异议人。根据市场行情,异议人住房位于市中心街边,房价远远高于评估价23万元。鉴于以上理由,请求撤销法院的评估、拍卖行为。本院查明,原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符娥秀所有的位于怀化市××丰东路产权证号为××号房产进行了评估。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在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符娥秀送达了房产评估报告书(符娥秀在场拒绝签字,予以了留置送达);2016年12月30日下达了(2015)怀鹤执字第1020-3号拍卖上述房产的执行裁定;2017年1月23日依法在本院公告栏张贴了(2015)怀鹤执字第1020-3号拍卖裁定书;2017年6月29日,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符娥秀本院定于2017年6月30日十点在淘宝网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原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符娥秀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符娥秀所有的住房的评估、拍卖行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案评估、拍卖程序是否违法。本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原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通知当事人符娥秀到法院领取房产评估书,其在办案人员办公室拒绝签署,应视为送达。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符娥秀收到房产评估报告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上述评估报告书,因此符娥秀认为评估价格低,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异议人符娥秀提出未通知选评估机��问题,我院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通知符娥秀来我院选取评估机构,其未按选定的时间前往我院选择评估机构,系其自行放弃法律权利,本院的评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第四,关于送达拍卖裁定书及告知拍卖事宜,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在本院公告栏张贴了(2015)怀鹤执字第1020-3号拍卖裁定书,符合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同时并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短信形式已经告知了符娥秀本院定于2017年6月30日十点在淘宝网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综上所述,异议人符娥秀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符娥秀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婕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