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薛光富、方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光富,方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02号申请人薛光富,男,193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方向龙,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薛光富与被执行人方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李柏东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