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3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素山、王利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素山,王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3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曹素山,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王利英,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素山与被执行人王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京芳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丹 来自